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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 - 21 4 月، 2024

革命领袖兼兄弟卡扎菲向人民大司法委员会的司法机关领导和成员、学术界人士及法塔赫大学法学院、四七大学、迈尔盖卜堡、研究学院和绿色礼堂的研究生和高级学位学生发表的讲话

祝大家斋月好!大家好。我要在这个神圣的月份向你们致意,感谢你们到这里来。我知道你们都在斋戒。对不起,给你们造成不便。

我谨想借此机会跟大家谈谈我对一些法律问题的想法。你们是法学教授和法律学生。我相信,我们快要向人民大会提交一部刑法典草案。这个新的草案包括一些新的修订部分。我们只是提建议而已,因为最终决定要由人民大会作出。

人民凌驾于原则和法律之上,因为原则和法律是由他们制定的。

有人可以说,原则优先;另一个人则会说:不然,法律统治一切。我们说:人民统治一切。人民是凌驾于原则和法律之上的。他们制定法律,他们定下由他们自己选择并适合他们实情和生活的原则。

人民大会通过法律,权威是人民大会的特权。人民大会通过法律;这些法律可以修改或作废。法律的废除和修订的决定由人民作出。我们在这里说的任何东西都不算数,因为归根结底人民大会有最后发言权。但是,只要我们有机会对澄清这些问题作出贡献,我们就要尽力而为。

世界呼吁放弃死刑,但是走的却几乎是完全相反的方向。你们也许知道,世界宣布要废除死刑。这只是嘴上说说而已。实际上,世界走的是相反的方向。世界扩大了死刑的使用,却宣称它正朝着废除死刑的方向走。我们必须向世界证明这一点,我们不能让任何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羞辱我们的智商。即使他们骗了别人,也骗不了我们。我们知道,世界宣布要废除死刑或者希望废除死刑。但实际上,它却在扩大死刑。更危险的是,死刑以法外的方式、集体的方式进行。这是很危险的。

死刑是用集体方式和法外方式执行的!!

所以,呼吁在法院里废除死刑是天真的,是没有道德力量的,尤其是在死刑正以集体、法外的方式执行的情况下。

此外,废除死刑或号召废除死刑的国家,正是那些广泛实行死刑的国家。号召废除由法院判处的死刑的国家,正是广泛诉诸于集体和法外方式执行死刑的那些国家。

所以,反对另一个没有在法院废除死刑的国家的那些组织或国家所提出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那些宣布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其它大国仍然在以集体和法外方式执行死刑。他们号召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废除死刑;同样是这些国家呼吁它们停止强加法外死刑。在这种情况下,由法庭裁定的死刑要比缺乏必要法律程序和法律保障的即决处决要更合法,更正当,更人道。

以色列人已经废除了死刑。有谁相信他们呢?如果他们自己说死刑已经废除,那他们为什么还在进行大规模杀戮呢?如果把巴勒斯坦人加以逮捕并送到以色列法庭审判,如果让他们得到律师的帮助,那就容易多了。

美国判了我死刑。它执行这个死刑,采用的是用炸弹处决的方式。但是,由于美国无法控制的原因,我幸免于难。

美国反对死刑。它也许已经在一些州废除了死刑,但不是在所有的州。然而,它仍然在执行一种集体形式的死刑判决。美国对我判了死刑;要用炸弹对我执行处决,但由于它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我免遭一劫。哪种办法更好呢?是受到审判、获得律师的帮助并享有上诉的权利好呢?还是面临没有保障的死刑更好?

我们必须明确阐述我们的立场并将这个立场反映在我们的学校教程里,反映在我们到国际论坛上提出的论点中。

利比亚是人们关心的焦点。有人害怕利比亚,有人想同利比亚建立关系,有人想在利比亚投资,有人想以旅游观光者的身份来利比亚访问,有人愿意在我们的油田或气田工作,也有人愿同利比亚打交道。有巴塞罗纳(伙伴关系),即欧洲同地中海(的伙伴关系)。既然利比亚备受各方关注,我们就必须公开自己的观点,规划出我们打算在国际论坛要走的道路。我们不想成为另一个土耳其,一个对加入欧洲联盟抱有野心的国家。土耳其的政治、立法和社会情况特别,根据欧洲标准是不符合欧洲联盟成员资格的。所以,土耳其的行为是随意性的,是跟它的现实相矛盾的,其结果是荒唐可笑的,甚至是具有羞辱性的。就土耳其而言,它犯有严重的罪行,不可接受的罪行。有罪不罚不是一种选择。

他们欧洲人不重视这些考虑。他们说:“必须废除对这些行为的惩罚。”可是,这种行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只要深究下去的话,它会毁掉整个土耳其社会。这个社会是围绕着一套价值观念组织起来的。一旦这些社会、政治和立法价值观念被削弱之后,社会就会崩溃。我们不能成为另一个土耳其。随着我们在这个时代占据中心舞台,我们付不起变成像土耳其那样的代价。我们必须有坚实的论据作后盾,使贬损我们的人哑口无言。为此,我要求跟法学教授、法律学生和法官见面。理清这个问题对我们非常重要。

今日的世界分成两个阵营:正式的阵营和非正式的阵营。我们害怕强权者的侵略。正式的阵营由政府和大国组成。国际组织是正式阵营的一部分。正式的利益相关方可能会操纵这些组织,在安理会享有否决权和常任席位的大国以及军事和经济实力的大国也是如此。

另一个阵营是“非正式”阵营,由各团体和个人建立的非政府组织组成,他们跟国家没有关系。

在当今世界的地图上,有两个阵营:一个是正式的,另一个是非正式的。两个阵营都呼吁废除死刑。不过,他们的目的相异。正式阵营有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非正式阵营是那些纯粹处于人道主义理由而可能呼吁要废除这种惩罚形式的人道主义机构,除非它们被操纵、被控制或者被利用。

像美国、英国或者以色列这些大国可能会渗透民间组织里的一个机构,对它进行操纵。我们正确地认定这些团体,这些民间的非政府组织是非正式的组织。当它们呼吁在世界上废除死刑时,我们认为它们的呼吁纯粹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发出的,它们没有自己的动机,它们没有什么要谋求的自我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它们是乐善好施者,是想拯救自己、子孙和整个人类免于死刑的善良和蔼的一般老百姓。为此,他们建立了呼吁废除死刑的组织,并试图向一些国家施加压力,要它们也废除死刑。

世界情报机构为了保护自己的间谍,正在大力争取终止死刑。

正式阵营倡导的也是一样的东西。它呼吁废除死刑并利用非政府组织转移本来会集中在它们身上的视线。它们的目的不一样。正式阵营的世界由想废除死刑的大国为首,但是它有着自己的动机。同人道主义组织不一样的是,它之所以争取废除死刑不是因为这是好事,因而有自己的好处。它们为的是自己的利益。一些国家在利比亚、埃及伊朗或印度安插有间谍,这些间谍可以是利比亚国民、埃及国民、伊朗国民或印度国民,也可以是其它国家的国民。这些国家想保护它们的间谍不被处死,它们想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派驻间谍。这样一来,就能鼓励间谍为情报组织服务。在所有这些情报机构驻有间谍的国家废除死刑,关系到它们的利益,因为它们为这些间谍的人身安全担心。这些间谍会害怕在仍然实行死刑的国家工作。间谍在这样一个国家的情形跟在一个不实行死刑的国家的情形会大不一样。间谍和叛徒知道,如果他们的伪装被揭露,他们将会面临什么下场。所以,争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不关心这个国家或民族的人民疾苦。他们这样做是为了自己的间谍。

争取废除死刑,可能是为了保护外国间谍。在安全情报界这个层次,就是这种情况。此外,还有较小规模的层次。一些国家在其它国家安插傀儡,为他们掌权。所以,他们想废除可能会对傀儡和叛徒实行的死刑。它们不想让他们受到伤害,以使他们得以继续为它们效劳。

要求通过法律渠道废除死刑的呼声,怎么可能是具欺骗性的呢?各国政府、官方层面、情报机构和外国机构为了保护自己的间谍,正在呼吁废除在第三世界国家仍然实行的死刑。他们想保证这些间谍能继续在这些国家潜伏下去而不会面对死刑。废除死刑对他们是一种鼓励。他们在那里效劳的时候,知道砍头是不可能的;任何其它判处,如坐监狱,是可以接受的。所以,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吁骗不了我们。我们不天真,我们不是孩子,不能让他们嘲弄。

通过法律制度判处死刑和通过发射火箭、轰炸、恐吓人民或让他们挨饿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呼吁废除以法外方式执行的死刑。我们希望废除死刑,不过我们想为我们所指的死刑下定义。首先,我们要废除通过炸弹、火箭和饥馑以法外方式不分青红皂白判处的死刑。我们有10个数字,从1到10。我们不能只选一个,说7号、8号或者3号。这10种都是死刑,那为什么只选择7号,把其余的给废除了呢?所有判的都是死刑,都必须予以废除。这些死刑是用炸弹、发射火箭、通过飞机甚至饥馑、恐怖或疾病执行的。归根结底,由法院判定的死刑要好些,这种死刑不是像趁我们熟睡时进行的空袭或者像用洲际导弹发动的那种突然袭击。归根结底,法院判定死刑还是好多了。不分青红皂白地执行法外死刑的国家就会被判有罪,而在法院执行死刑的国家就会被判无罪。我们在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在人权组织或大赦国际就是这么说的。我们可以提出这条逻辑。我们反对处决,反对死刑。不管是通过激光炸弹、制导导弹、行刑队、绳子、电椅、毒气还是致死的注射执行,死刑就是死刑。这一切都是死刑。把被告在严密防护不受任何伤害的情况下带到法庭,让他有辩护律师,让他有机会聆听对他提出的控告,为自己辩护,甚至在宣判后提出上诉或要求减缓原判,这不是更好吗?通常由省长(州长)判处死刑或签署死刑决定,只要存在省长(州长)这个职位。在利比亚最高司法委员会就是这种情形。该委员会可将死刑减成徒刑。也有可能提交新的证据,结果被判有罪的人被发现是无罪的。鉴于这些情况,你认为哪种做法好呢:这种做法,还是你被空袭、坦克炮火、飞跨大洲的导弹或其它剥夺你获得辩护律师权利的办法突然处死的办法?对付巡航导弹,谁可以成为你的辩护律师呢?对付巡航导弹,你也许可以有“爱国者号”反导弹。不过,你也可能没有“爱国者”。不可能每个国家、每户人家、每条街道或每个家庭都拥有“爱国者“或反导弹防卫装置。只要你没有这种反导弹或装置,你就没有自我防卫的办法。只要你没有反导弹防卫装置,你就没有防卫用的辩护律师,你就身陷不加区别地判处死刑的大法庭。受害者没有律师,不能保护自己不受核弹、洲际导弹、束子弹或燃烧弹的伤害。受害者也没有防护化学武器或细菌武器的装置,没有防毒面具或保护性衣物,没有防空洞。它们在执行死刑方面走高科技的道路,它们研制出可以穿透保护层、直接命中目标的炸弹和导弹。所以,有人可以在律师、一个胜任的著名律师的陪伴下前往一般法庭,而另一个人则无法得到这个律师。你躲进防空洞,但它们研制出可穿透防空洞的炸弹。它们剥夺了你的自卫能力。这些死刑是最糟糕的死刑,是人们被判死刑却没有自我护卫的办法、没有保护、没有机会上诉推翻原判、没有被判无罪希望的死刑。他们会被以法外方式处死。强权者反对世界各地继续由法院宣判死刑的尖叫声甚嚣尘上,在全世界引起震动。世界上有一半国家实行死刑;另一半或一小半废除了死刑。反对死刑的运动在纽约发生袭击事件之后遭到挫败,而且是大挫败。酷刑、暴力和残暴行为得到容忍。美国宣布它会对敌手宣判死刑并为此目的使用所有可找到的办法,包括秘密办法。这些办法可以长期保密下去。美国总统就是这么说的。

死刑是什么?死刑的目的是什么?社会判一个罪犯死刑,是因为它希望除去这个罪犯,因为这个罪犯是社会的敌人,扰乱社会治安和威胁社会。所以,社会在法庭对这个人判了死刑。举本·拉登为例。他是美国的敌人。美国说,如果它找到本·拉登,会把他杀了。如果他找到卡扎维(Al-Zarqawi,基地组织的二号头目—译注),也要把他杀了。这不是他们说的吗?美国为什么要这么说呢?美国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美国将他视作敌人。你会杀你的敌人。为什么他们说,如果敌人危害社会的福祉,社会却不应杀死它的敌人呢?那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应当在联合国或其它国际论坛达成一致,不允许杀人。不得在法庭上或通过飞机、军舰、巡航导弹、饥馑、秘密暗杀或任何其它办法杀人放血。

以色列人废除了由法庭宣判死刑。但是,他们却每天继续通过法外手段大规模处死巴勒斯坦人。那末,废除由以色列法庭判处死刑又有什么价值呢?这是在演戏,但是似乎没人注意。巴勒斯坦人民不是每天都被蓄意有预谋地杀死吗?他们跟踪一个巴勒斯坦人,在他的车里或房子里装上发出信号的自动追踪装置,再用阿帕奇(Apache)直升飞机击中他,把他打死。这不是由行刑队在法庭之外采取法外办法有意执行的死刑吗?

世界观看了在法庭之外不经应有的法律程序对伊拉克人民和巴勒斯坦人民的处决。

人不管住在哪里,都必须获得尊重。

我们不能向这种对正义的嘲弄屈服。凡是人,不管住在何处,都必须得到尊重;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不得滥杀。他们必须结束战争、入侵和殖民主义。而我们也必须这样做。这不仅仅适用于由法庭判处死刑,而且也适用于所有死刑,对个人和人民的死刑。法庭里处决的是一个人;在法庭之外处决的是整个人民。有人已经不经审判、不经应有的法律程序通过法外方式对伊拉克人民和巴勒斯坦人民判处了死刑。

认真废除死刑,就意味着通过终止入侵、侵略和战争来终止到处杀人放血。

我想,废除集体执行的死刑比废除对个别个人判的死刑要有意义得多,废除法庭以外的死刑比废除法庭里判的死刑要有意义得多。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支持死刑。相反,我们坚持广泛地、而不仅仅是有限地废除死刑。选择后者会使废除死刑的目的变得毫无意义。他们废除了法庭判的死刑,但是却继续在法庭以外袭击我们,滥杀我们。你们应该停止在公共广场和大街上处决我们。我们对废除真正意义上的死刑、即司法上的死刑和司法之外的死刑,是抱有真诚的愿望的。不过,让我们从更有意义的方面着手。让我们结束法庭以外的处决,不加区分的大规模处决,还有行刑队,又名为军队。他们必须停止处决人民。严肃地说,废除死刑的文明行为,不应该是施压的结果。土耳其就是一例。在土耳其加入欧洲联盟之前,对它的压力正在增加;在(成立)地中海(伙伴关系)之前这段过程中,他们也可能会对我们增加压力。可能会对第三世界施压,迫使它们同西方社会结成伙伴关系。

呼吁废除死刑已经成立国际关系中讨价还价的筹码。

文明和开明不见得一定要废除死刑。

落后的国家决定废除死刑,是为了满足一些国家或得到若干好处。令人震惊的是,它继续在法庭以外、在不提供律师的情况下实行惩罚,消灭自己的反对者。其结果更糟糕。这个国家由于开明、高雅或文化的缘故而没有废除死刑。它不这么做,因为它的社会十分文明,以致于不能想到要去杀人。完全不是如此。他们还没有走到那一步,他们特别落后。人们互相残杀,在那里是相当正常的事!要进入欧洲共同市场、欧洲联盟、地中海(伙伴关系)、巴塞罗纳、联合国、这个或那个组织,要得到援助,防止他们对你发动政变,你出于礼貌,比如会说:“我废除了死刑。”这个行动不是高雅的证明。废除死刑的国家,是一个没有人刺死别人或开枪打死别人的国家。你怎么能一边废除法庭里的死刑,接着却允许人相互开枪、刺杀或用棍棒殴打致死,或是互相开车碾死对方呢?当你超速行驶时,你可能即将压死某人。如果你是文明的,你就不会开快车,因为开快车的结果可能就是导致另一辆车的乘客或走在马路上的行人死亡。你也可能是其中一个。如果你死了,你就是自杀。

你怎么能够废除法庭里的处决,却依然允许法庭之外的处决呢?

人在久经世故而变得小心谨慎之后,会控制自己的车速,因为他知道超速的后果。同拥有一把可能会用来杀人的刀,或是拥有一支他甚至可能会用来自卫的霰弹枪相比,他对超速驾车的后果更加了解。为什么呢?因为另一方是懂世故、讲文明的人,是不会也不愿使用刀枪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废除死刑才是上天感召的结果,是一种等价交换物,而不是恫吓、贪婪、舞弊和虚伪的行为。

我一直呼吁废除死刑。巴林废除了死刑,巴林是唯一废除死刑的阿拉伯国家。要我们去相信,巴林已经达到了这么高的高雅和进步水平,不再需要死刑了吗?这是不可能的。巴林就像利比亚和摩洛哥一样,我们有着同样的心态。他们是何时走到那一步的?利比亚也许明天就废除死刑。我本人不只一次呼吁过人民大会废除死刑。人民大会不赞成这个提议,原因是仍未能说服他们。如果人有可能会在街上被人捅一刀,那怎么能说服他们呢?如果某人知道把我捅死意味着判他死刑,那他也许就不会这么做了。这对别人会起到一种威慑作用。某种意义上,我的立场和人民大会的立场是一致的。利比亚人民是审慎的人民,他们不愿废除死刑。穆阿迈尔说,死刑应予以废除。也许他想相信我们是一个文明的民族。他想在欧洲、美国、联合国、亚洲、非洲等地吹嘘我们,说利比亚是一个文明的民族,它废除了死刑。

一方面,穆阿迈尔是这样想的;另一方面,我们的想法实际,我们不愿废除死刑。我在人民大会听到他们这样说的。他们举行研讨会,对此问题进行了辩论。我感到满意的是,人民说 “不”。他们说,你以为当初死刑是很容易定下来的吗? ? 我们的社会还未达到可以废除死刑的阶段。其它方应当废除它们用法外手段胡乱执行的死刑。呼吁废除死刑意味着停止制造和出口武器。这是利比亚人民所说的话。我们频繁不断地呼吁废除死刑,但是利比亚人民不答应,他们认为我们没有达到那个阶段,没有理由采取这一步。世界基本上上是野蛮的:它继续制造原子弹、航空母舰、化学制剂、大炮、坦克、炭疽菌和其它细菌,还有其它死亡工具。它生产了所有这些东西,然后号召我们废除死刑。你每天都在磨刀霍霍,你每天都在制造用来屠杀人民的刀。那你怎么能叫他们废除死刑呢?你必须废除刀,停止生产刀并销毁所有储存的武器。那样,我们就会稍为相信,利比亚不会去打美国,美国也不会打利比亚;伊拉克不会打科威特,科威特也不会打伊拉克;巴基斯坦不会打印度,印度也不会大巴基斯坦;印度不会打中国,等等,等等。等我们达到这个阶段,存在信任时,世界和我们就已经达到很高的进步水平。那是,就会完全深信不疑了

人的生命不应被夺去,必须是同等宝贵的。

当我们说,我们在非洲应该有一支非洲军队(那是我们在非洲联盟提出的建议),我们应该解散非洲的各个军队,有人也许会跑来说:“你怎么能解散我的军队?我的邻国不可能对我发动袭击吗?”我们答道:“你的邻国没有军队,我们已经同时要求它也解散军队。请放心,只要你的邻国都没有军队来采取侵略贵国的行动,就没有能攻击贵国的军队了。你们的情况是一样的。而且,万一贵国受到外来攻击,会有一支非洲军队保卫贵国。” 哪一天你决定不处决我,决定废除可以强加给我的死刑而且我也那么做,当我们互相信任,一切就理顺了。那就到头了,死刑就可以废除了。换言之,我们应当在民众国法律学院的教程里、在我们的讲话中包括这样的内容:我们在执行死刑时不应有选择性。浪费人的生命和流血,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生命是同等宝贵的,因此不应被夺去。一个利比亚人跟一个美国人或者一个伊朗人、印度人、巴基斯坦人、英国人或德国人没有什么两样。人应得到尊重,他的生命不应被夺去,不能用炸弹或导弹、绞刑或子弹、电击或毒气处死。这些是不同的处决办法。我们必须就废除死刑和执行死刑的办法达成一致。这种做法采取的是一种不受神学或宗教影响的方法,一种文明和社会的方法。倘若我们在这个等式中加入神学,就会是我们陷入另一个纠纷之中。

死刑的问题,或杀人报复法在宗教、法学和哲学里是怎样处理的呢?

一个穆斯林会说,宗教命令我去杀死那个杀人者。真主授权进行报复,命令我砍掉小偷的手,命令我鞭鞑他。我怎么能不服从呢?到末日审判那天,谁来为我辩护呢?谁会说:“真主不会因为他没有执行你的法律(伊斯兰教教法)而不对你作出审判呢?是我命令他这么做的。”如果他们向我们保证,真主在末日审判那天不会因为是他们曾叫我们走这条或那条路而我们执行了命令并破坏了真主的法律而认为是我们的过错,那是另一回事。但是,那是不可能的。他们不能这么做,他们也不清楚到时会这样。当你看见真主向你发出的明显告示“啊,你们信众” ,你该怎么说呢?我们必须认真注意。它的意思是,真主在称呼我们说:“你们,人民”或者“你们,公民”。那么,我们就是被称呼者,“啊,你们获得信仰者。当发生杀戮时,注定你们进行公正的报复。”我们听从真主,您要我们做什么?他说:“啊,你们获得信仰者。”主,我们在倾听。我们一定服从。他说:“注定你们进行公正的报复”,“自由报以自由,奴隶报以奴隶,妇女报以妇女。”那我们该怎么说呢?这是注定的。没有什么可说的。这是我们的命运,是注定了的。“注定你们要斋戒。”就这么定了,我们就得斋戒,“就像对你们的前人所注定的一样”。所以,我们仍在实行斋戒,因为注定了我们要斋戒。我们作解释吗?我们说“不,我们不愿斋戒”吗?“嘱咐信徒在规定的时间祈祷。”就这么定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祈祷。所以,我们不理睬联合国、大赦国际、人权组织、哲学家和知识分子的思想,然后我们翻开了新的一页。我们为什么要信教呢?我们寻求真主的忠告,发现真主期待我们要遵从其它要求。作为报应,是“以自由报自由”,因为“在公正报应(法则)里,啊,你们有洞察力者,赋予你们生命”。“而且,如果任何人被误杀,我们已赋予他的子祠(要求报仇或宽恕的)权力;不过,让他不要在夺去生命的问题上越界,因为他是得到(法律)帮助的。”所以,人可以因被杀而要求报仇,但在夺取生命方面不能越界。因此,如果某人被误杀,获权捍卫他的人可以要求将杀害他的人处死。对他的忠告是不能过界,不能因报仇而将他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杀死。“也不能杀生—阿拉规定为神圣之生命,除公正原因外。”意思是,真主禁止杀生,生命是他定为神圣之物。接着,我们再谈谈我们早先提出的提议。我们说,生命是宝贵而神圣的。真主规定它是神圣的,不容浪费。没有人说,你崇拜的真主批准杀戮。我们曾卷入流血。 “您会把造成伤害的人放在那里,让他流血吗?”天使问。“主,您创造了亚当,一个伤害别人的凡人。”

“(主)答:‘肯定,我知你所不知。’” 真主更了解。他有创造我们的理由,虽然我们卷入了流血。真主禁止杀生。他们也许会回答说:“你崇拜的真主除了死亡以外,还喜欢流血。”决非如此。不要“杀生” “杀生—阿拉规定为神圣之生命,除公正原因外”。所以,对禁止夺取生命的唯一例外是,出于公正的原因而夺取生命。如有公正理由,人是可以夺取生命的。《古兰经》里还有其它一些章节,强调人的生命之尊严,随后有“除了”二字。他规定了夺取生命的条件,不是通过非正义、侵略、殖民主义、独裁专制、压迫和毁尸来夺去生命。那是独裁的做法。

你们即将向人民大会提交《刑法典》草案。依我所见,你们须花多点时间认真研究,然后在提交给人民大会。你们不应匆忙通过,草案必须经过详尽、广泛的辩论。

这部法律载有危害社会罪,也称为haraba。对这种罪,是允许判死刑的。Haraba跟恐怖主义是等同的,适用于恐怖主义。Haraba这个词,不是真主用的词,而是法学家造出来的词。他们是从下面这段诗篇造出来的:“对那些向阿拉和他的先知发动战争并尽全力在整个大地造成伤害者的惩罚是:处死,或钉在十字架上,或砍掉双手双脚,或流放他乡。”你们可以以此作为《恐怖主义法案》的基础。反恐法就是你们所说的haraba。不应叫做haraba,因为haraba不是真主所用的词。真主说“对那些向安拉…发动战争…者的惩罚”。他们是根据阿拉伯语的yuhariboun一词(意指“向真主和他的先知发动战争”)造出来的。根据这个概念,什么行为应受惩罚?其中包括匪徒行为、在路上、家里或任何地方威胁人身安全而带来恐吓。这就是恐怖主义。他们用反恐为借口歼灭人民。其结果是,当我们在法庭里反恐并判处死刑时,有人就说:“不要判恐怖主义分子死刑。”

只要我们开始从神学的角度讨论问题,像拉杰卜·阿布达布斯博士这样的人就可能提出不同的角度。我们不知道这会把我们引向何方,可能是正确的方向,也可能是错误的方向。我相信,跟阿布达布斯一样,你们可能会回答说,“对那些向安拉和他的先知发动战争并尽全力在整个大地造成伤害者的惩罚”的诗句是在一个具体场合启示的。于是,他会让我们参照这些章节启示时的历史场合。“火焰之父的双手是注定要失去的,他也是注定要灭亡的。那他的财富和一切所得对他又有什么用处呢?”这些都是我们怀着畏惧和尊敬的心情背诵的诗句。但是,这些诗句同火焰之父阿布·拉哈布(Abou Lahab)及其配偶并没有关系。他们在穆罕默德要走的路上烧柴火,真主告诉他们,他们俩人在末日审判那天会被熊熊大火所烧死。关于阿布·拉哈布和他的配偶的故事就讲到这里。真主对一个事件作出了反应,“安拉确实听取了一个因其丈夫的事恳求您并向安拉申诉的妇女所讲述的故事。”这个故事讲的是一个妇女跟他的丈夫发生了问题,真主在《古兰经》的这一句里启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艾莎被人控诉,真主宽恕了她,真主揭示了这一段诗句说,她是无辜的,麦地那城指控她的那些人是说谎者。也就是说,一个人被诬告,真主饶恕了她。对先知的配偶也是如此。有些人因为穷,就跑到先知那里向他抱怨。先知送给他们一些骆驼和一个牧人,指导他们前往他们应去的地方。这是故事的一个版本。另一个版本是,他们到了先知那里,皈依伊斯兰教,后来在麦地那患病,因为麦地那有很多野蜂。他们便向先知抱怨。先知告诉他们说:“我们在沙漠有骆驼,就留在沙漠,用骆驼的尿和奶来治疗,你们就会好了。”显然,他们是这么做的,但结果却杀了牧人,偷走了骆驼,背弃了伊斯兰。根据故事的叙述,先知要求把他们逮捕并带回来。于是,他们就被逮捕并带了回来。他们双手双脚都被砍去,他们被钉在十字架上,被毁尸。还有其它说法。有些人说,他们的眼睛被挖掉,绝对没有给他们第二次机会。真主宽恕我们。惩罚是执行了。问题是,先知在真主启示之后发出命令的吗?对那些他曾经善待但却以背叛相报的人,他是否不清楚该对他们作何种惩罚?他们得了病,皈依了伊斯兰教。他派他们去牧人那里取骆驼。要么是真主指示先知作出这种惩罚,要么是先知临时想出这个办法,真主同意。阿布·达布斯争辩的时候,会告诉你说,这是一个过去发生在一批人身上的事件,跟现在毫不相干。阿布·达布斯会请你们参照事件被启示的场合。教授哲学的阿布·达布斯博士会从那个角度来看待这个故事。他会说,这句诗句之所以被启示,是因为有一批人犯下了滔天罪行,因而受到惩罚;这并不意味着每次犯下滔天罪行,肇事者的手脚都要被砍掉。这个论点到处都可以适用。一个小偷偷了东西。当时的惩罚是,这个小偷的手脚要被砍掉,不问男女。问题是,我们应该继续砍掉小偷的手脚吗?还是说,这种惩罚只适用于当时特定的情况下犯罪的那批人?总有人在偷窃。应该让他们没有手臂活着吗?耶酥说过,没有罪过者,不应扔石头。一个人一生中没有偷过东西,这可能吗?是不是每个人都有可能以某种方式偷过东西?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就要砍掉每一个人的双手?真主说,我们要砍掉小偷的双手,不问男女。如果我们开始就这一点进行争辩并找到解决办法,它就不再是宗教问题了,而是会成为实在法。伊斯兰教教法(法律体系)就是如此。伊斯兰法律体系是有着伊斯兰教印章的一整套实在法。伊斯兰教教法是实在法,跟罗马法、拿破仑的法律和其它法律没有什么不同。他们把这些法律称为“伊斯兰教教法”,以便赋予这些法律力量,使哈里发和领袖可以有保证获得其人民的服从。哈里发、总督和苏丹都是一样的,他们想得到控制。如果没有神圣,他们怎能控制世界及其人民呢?他们的法律是真主的法律。于是,他们把这套法律叫做“伊斯兰教教法”。任何法律违反的言行就是违反了伊斯兰教教法,你就是跟伊斯兰教教法作对。这是一种重罪。伊斯兰教教法是什么?是解释。马利克说的,奥布·海尼费说的,他们解释了法律。甚至阿布·达布斯说的和他们所说的一切,都成了伊斯兰教教法。一个穆斯林今天解释了法律,说了些东西。他所说的同过去说的没有两样,唯一不同的是说话的时间而已。

什么罪值得用死刑来惩罚呢?

我们已经讲到最后一页或倒数第二页。我曾请求得到在利比亚应判死刑的肇事者的犯罪记录。我发现最高司法机构委员会批准的死刑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件是有疑问的。这些案件是如何获得批准的,我觉得难以理解。在这里,我们不应该点辩方的名字,只引述判词就行了。(被判处死刑的)辩方和被害跟其他人在一起喝酒,愿主保佑我们。真主说:“撒旦只是企图通过喝酒和赌博,在你们之间散布敌意和仇恨。”确实,正是饮酒和赌博导致了那次犯罪,事情就是这样发生的。他们喝醉后产生了敌意,被害和肇事者之间出现的误解导致前者被后者刺死。

这次犯罪的动机仅仅是因为两个喝得醉醺醺的人发生了误解。作出的判决是死刑。对这个案件你们怎能判处死刑呢?你们当中有谁能对这个判决作出解释?这个罪不是一等重罪,不是有预谋的。他们都喝醉酒了。这个案件没有犯罪意图。他们也许是朋友。有没有哪位法官可以向我们作解释?

发言和意见交换:

[发言] 在这个案件中,被害受到骚扰。

[领袖] 我要谈一点意见。尊敬的法官们,如果你们当中真的有人决定要发言的话,请不要披露你有没有参加对此案的审理。即使你是审理法官或是主审法官,你都可以对判决发表评论。请只谈你的看法,不要进一步解释。

[发言] 我不是本案的审理法官之一,不过我作为批准这个判决的司法委员会委员看了案状。辩方和被害不是利比亚公民。他们正在参加派对,被害对辩方进行性骚扰,而且是一再坚持。是受害骚扰辩方。当他不停手时,辩方就把被害刺死了。法院判他为有罪,是一级谋杀罪。

[领袖] 这个人受到骚扰,他采取了自卫行动。他怎么能被判死刑呢?

[发言] 他本来可以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自卫,甚至采取消极抵抗的办法。

[领袖] 他还能采取什么办法呢?

[发言] 我认为他不是处于自卫状态,因为对方不恨他。

[领袖] 这正是为什么我首先就打了个问号。像他这样的人怎么能被判死刑呢?他们本可以作出不同的判决。他是跟他的朋友去的,在一起喝酒。他们是朋友,他没有打算杀死对方。对方对他进行性攻击,他就用现有的工具实行自卫,这个自卫行为使被害致死。对实行自卫的某个人,怎么结果是面对死刑呢?这是否意味着你如果想避免死刑,就不得实行自卫?

[发言] 肇事者意欲杀死对方。

[领袖] 对,他由此意图。他打算逃避伤害,他有意寻求防卫。

[发言] 他表示了一种愿望,并有意实现了这个愿望。在法院得到的文件里,他没有抱住他或者胁迫他。我想谈的观点是,司法委员会处理这些判决的时候,不就其实质内容进行辩论,只是考虑能否给予赦免。司法委员会不对罪行或证据作评价。

[领袖] 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是什么?

[发言] 从立法角度来说,司法委员会不得享有这种权力。赦免一项犯罪通常是赋予社会及其护法者的一种斟酌权。司法委员会的授权限于在所有有关问题上对司法机构进行监督。这些是可斟酌的问题,目的是评价社会究竟有没有给予赦免的权利。司法委员会不得对这些问题作出裁断。

[领袖] 那应由谁来决定呢?

[发言] 任何权威机构都必须决定。司法委员会的职能是属于监督性质的。

[领袖] 我们没有总统、总督或护法者。我们的人民是实行自我管理的人民。我们之所以选择了最高司法委员会,是因为它是负责批准判刑的。

[发言] 总人民大会(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People)必须能够作决定。任何能够评价社会和政治影响的机关都能这么做。

[领袖] 让总人民大会来做是很难的。让一千个人来讨论这个问题是很难的。他们每年开一次会。好吧,最高司法委员会是在什么基础上履行它的职责的?

[发言] 司法委的任务是立法。这个职能没有实行,而是下放给了革命指挥委员会。后来,这个职能又下放给了总人民委员会(General People’s Committee)。没有人行使过这个职能,直到它后来转交给了最高司法委员会。我本人认为,最高司法委并不认为这是它的职能之一。司法委不能决定到底应不应该宽恕,它在行政上监督各司法机构,而且对晋升、调动和任命拥有监督职能。由司法委来批准或不批准死刑对社会是不是更好呢?这个问题有待商榷。

[领袖] 对不起,我要问一下。不过,且让我们举一个传统上由总统或国王统治、一个作为人民的最高护卫者的人统治的国家为例。这个护卫者核可裁决,在死刑判决书上签字。他凭什么依据这样做呢?? 他随便怎么想,就怎么审查裁决吗?某个被判死刑的人今天可能会被赦免,但是如果我明天情绪差,就算了,另一个被判死刑的犯人可能就会被杀了。

[发言] 在履行这个职能的时候,我们通常寻求地方当局的协助。

[领袖] 你走题了,没有回答问题。好吧,没关系。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请往下说。

[发言] 我刚才具体阐明,不能因为司法委实际上正在行使这种权力,就必须享有这种权力。必须让其它机构提供协助。

[领袖]  对不起,不管如何,当死刑提交给司法委之后,司法委做什么工作呢?

[发言]  如果是为报复而杀人,那么司法委首先就不会接受请愿,因为有权给予赦免的一方,是受害者的家属。如果杀人是刑事性质的,那司法委就有权给予赦免,如果这种赦免对社会更有好处的话。

[领袖] 这就是说, 司法委是对案件进行复审的。

[发言] 不对,它不复审案件。案件只是在最高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决之后,才交给司法委。司法委只发布赦免令或处决令。

[发言] 是由更高一级的司法机构从技术性的法律角度复审案件。判决获最高法院批准之后,就成为最后判决。上级司法委员会负责的,是根据所遵行的法律和它的管辖权来加以核实。正如前面的发言者所说,有根据宗教法规定的惩罚问题。司法委的批准只不过走形式,因为对宗教惩罚案件作出的判决,是不能根据法律裁决的。对其它刑事判决,如果判了死刑的案件不是宗教惩罚的案件,那么,司法委有权将判决从死刑减为徒刑。这是目前遵行的做法。

[领袖] 怎样执行?司法委复审案子吗?

[发言] 司法委不从司法角度对案子进行复审。它不是法院。

[发言] 这意味着在复审案子的事实方面,司法委不起作用。司法委的作用完全是技术性的。它只是确保在初步阶段和最高法院之前,遵守了应有的法律程序。这是法律赋予的作用,即审议一个案子的技术方面,确保应有的法律程序得到遵守,包括起诉。它只负责这些问题,它的作用是非常简单有限的。

[领袖] 我懂了。

[发言] 如侯赛因所说,主管这些问题的权力是通过一项特别命令交给司法委的。初审或二审阶段最终置于司法委的范围内,因为它是最了解判刑和对判刑作预计的。这就是为什么这些特权从人民议会和总人民委员会手中拿走,交给了这个倍受尊重的委员会。

[领袖]  这比一个可能相信或不相信这种论点的总督更有保证,因为这个你所谈到的总督—也许是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元首,也可能是任何专责对死刑进行复审的人—可能核准这些判决,但是也可能不核准这些判决。他不像司法委那样审查法院的审判记录,以核实应有的程序得到遵守。这个人最终不了解所有细节,按他的情绪好坏核准了这些判决。例如,如果今天是国王夫人的生日,他就会发出赦免令;如果他明天情绪不佳,他就会核可死刑。而最高司法委员会则是一种保障,如教授刚才所解释的那样。它保证应有的程序获得遵守。只要完全遵守程序,司法委就跟判决无关了。这个判决是由法院作出的,是上诉程序和最高法院的事。

[发言] 这不是赦免。

[发言] 赦免是由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酌情行使的酌情权,他可以随意发布赦免令。那是大赦。但是,我们讨论的是在出现需要时对案件进行复审的问题。

[领袖] 我们走到路子是正确的。我可以保证。由一个最高司法委员会复审审判过程的所有阶段,从刑事法院开始,包括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以便核实整个过程是否完善。司法委跟案子无关,跟嫌犯能否得到赦免也无关,因为那是由法院裁定的。这样做非常合理。

[发言] 它在必要时对案子进行复审。

[领袖] 无论如何,我对就这个案件所判的死刑感到不快。自从看见那个判决起,我对死刑再也不觉得信任了。根据那位教授的解释,你们都看到,有两个人喝醉了酒,他们还可能是朋友;一个人攻击了另一个人,另一个人起来自卫,把侵犯他的人杀死了。对实行自卫的人判处死刑,这是令人不安的。

[发言] 我没有看过这个特别的案子,不过我有审理类似案子的经验—没有攻击的企图但是当事人却被判处死刑的案子。我和我的律师同事认为,进入醉酒状态是自愿性的。至于肇事者,没人迫使他们喝酒,但他们既然还是喝了,就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负责,不管他们是否声称他们当时喝醉了,是无意犯罪的。不然,那就意味着人们可以有罪不罚。那个人是有意喝酒,也是故意犯罪。第二点是作案动机,这是没有法律方面的考虑因素的。让我们拿偷盗为例。如果有人说:“我打算不顾后果去偷盗,因为我有需要, ”那么,他也许认为他是有道理的。对他的处理会同对一个为发财或为买某件东西而偷盗的人的处理方式一样,因为动机不作为审理这个犯罪事件的一个考虑因素。当一个人醉酒杀人时,他就会被判死刑,因为他是自愿喝酒的,不是被迫的。

[领袖] 似乎由于喝酒,他就已经向谋杀迈出了第一步。

还有另一个案子值得一提。被害在(后被判死刑的)肇事者的农场牧羊。肇事者用木棍击打被害的头部,被害后来由于受伤不治。这个犯罪的动机是由于被害在牧羊而引发了误会。那么,是谁做错了呢?是在肇事者农场放牧的人吗?  我希望请一位法官向我们解释。也许是主持那次审判的同一位法官,但是他没有必要说他就是作出那个判决的法官;我们仅想了解他的看法。首先,我要指出,要让他说出他就是作出那个判决的法官,这一点并不重要,只要他把看法告诉我们就行了。

[发言] 如果法院发现是故意杀人,尽管他当时只是打算用棍棒打他却导致他的死亡,那么,这个犯罪就会被看作是蓄意谋杀。这个问题应由法院裁决。

[领袖] 这个人受到不公,并无意杀死对方。对方跑到被告的农场,在那里牧羊。被告想要保卫自身或是他的农场,也可能是要对闯入他农场的人报复,于是用棍打了他,导致被害死亡。但是,他并没有杀人的意图。你们—这几位发言的—是法官吗?

[发言] 对不起,兄弟般的领袖。这是个法律问题,或者是称作“ 犯罪意图”的严格意义上的法理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意图甚至可以只存在一刻,因此这种意图促使的攻击是有意的杀人愿望,使杀人成为蓄意谋杀。检察院和法院通过证据和证人的证词进行调查核实了这一点。这个问题涉及事实、文件和调查。所以,要回答您的问题是很难的。我们首先必须回去核对文件和事实,以便核实有没有导致攻击的犯罪意图。证据可以说明问题。在确定犯罪意图和裁定意图属有意谋杀而不是凶杀方面,谋杀武器和地点可能起了作用。这是一个复杂和敏感的案子,除非靠检察长、辩方或另一个这样的机构,否则很难证明。

[领袖] 但是,如果这个案子引起疑问,涉及这些复杂问题,那么判刑就总应该对嫌犯有利才是。

[发言] 如果调查证明,肇事者的意图是犯罪性质的并导致使对方死亡的攻击,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就是一个蓄意谋杀案件。

[领袖] 这个案件吸引我注意之处是,我看见某人在另一个人的农场放羊,农场主拿起一根棍子来打牧羊人,被害后来死去,而不是在遭到攻击的时候。十分清楚,攻击者没有杀死被害的不可告人动机,事件是由不可预见的情况变化所决定的。这个人在另一个人事先全然不知的情况下把自己的羊带进他的地。而且,那个人没有使用手枪或步枪,因为使用枪支可被看作杀人的明显意图;相反,棍棒是可以随便得到的工具,用途非常简单,不是旨在用来谋杀的。

[发言] 是有一系列事件导致我们得出结论说:嫌犯有意杀死被害,这就包含犯罪意图。法官会从每一个方面和导致死亡的有关情况来审理这个犯罪。

[领袖] 他的意图不是杀人,他的意图是对闯进他的农场放羊的人报复或进行惩罚。很清楚,他是个一般老百姓,虽然攻击导致了死亡,但是他的意图主要并不是要杀人。

[发言] 致某人于死地跟有意谋杀或有杀人的意图不一样。我们也许会跟某人打架但是并无意杀死他,但是也许会打出可说是将他击毙的一拳。

[领袖] 我们所看见的第一个案件和第二个案件会造成人们不再实行自卫了。第一个案件是为了捍卫他的尊严不受侵犯,而你们却把他判处死刑。这就意味着没人能捍卫自己的尊严。第二个人是为了保护他的财产,而你们却把他判处死刑。这意味着没人能保卫他的财产…等等。我们会陷入一个无人能保卫自己的局面。

[发言] 必须存在着有预谋的意图。尤其是应受宗教惩罚的问题 — 不管是偷盗还是世仇 — 均提交给最高法院,甚至不得上诉。最高法院必须重新审查案子的所有方面。必须依照程序来证明确实存在意图,论据必须站得住脚。法院的组成也必须是完善的,整个审理过程必须是毫无瑕疵的。我们有统计数字表明,最高法院审查的上诉案件中,有一半由于种种理由而被推翻。在413宗偷窃案中,300宗被推翻,被发回有关法院重判。大约一半死刑案被退回有关法院重判。要根据法律作出判决,就必须审查您所提及的案件的细节。审理该案的法院必须证明嫌犯在杀死被害之前,确实有杀死他的意图。

[领袖] 你是最高法院院长,你说呢?

[发言] 这是一个正当防卫的问题,是有条件的。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肯定是失手了,而且这种失手情况必须是立即发生的。为了使这个人不被判处死刑,就必须是失手的情况,而且必须是直接发生的。就这个个案而言,如果这个人直接攻击的是动物,那么,这本来就会是一宗自卫案。但是,当他攻击的是羊的主人时,自卫的说法就说不通了,因为直接威胁已不复存在。必须要有持续、直接的威胁,否则他就不是实行自卫,而是成为攻击者了。依我所见,这个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如果他当时处于正当防卫的立场,那他就应该攻击威胁来源,即羊群。如果他这么做的话,他就不会被起诉。但是,一旦他攻击了牧羊人,自卫的条件就失去了。最重要的条件是必须存在威胁。

[领袖] 发言者,你是学生吗?

[发言] 我是法塔赫大学法学院三年级学生。

[领袖] 你对你的学业很感兴趣,非常认真。这里还有另一个引起我注意的案子,事实如下:嫌犯用他们乘坐的车辆狭小的空处偷运一些毒品,目的是要贩卖。他们被查出拥有毒品,经一个法院机构检查后,发现是重量为数千克的大麻。调查发现,这些嫌犯曾多次走私毒品,并设法在民众国各地贩卖这些毒品。刑事法院在发现这些嫌犯的被控罪名成立之后,遂判处他们死刑。处死这些人能使我们得到什么好处呢?他们的犯罪是没有动机的;他们只不过是卖大麻的人。

[发言] 我们有一部麻醉品法,为了加强对付不断增加的毒品现象工作的力度,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批准对麻醉品案件判处死刑。当然,这是一项惩罚性措施。就这个案子而言,高级司法委员会可以减刑。它有权这样做,因为这个裁决不是宗教性裁决,没有引起宗教性裁决的情况。

[领袖] 你为什么说这是惩罚性的呢?

[发言] 因为它(指犯罪—译注)没有违反任何宗教法。

[领袖] 你把麻醉品和宗教案件归为一类了。

[发言] 没有。麻醉品法是一部单独的法律,增加死刑是为了适用于一种特殊情况,即贩毒。

[领袖] 宗教性惩罚和惩罚性措施是伊斯兰法。

[发言] 不对,我们称它为惩罚性措施,是因为这种措施不属于宗教性惩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赔偿。这也就意味着关于赔偿和血债的法律不适用。高级司法委员会是有权处理这些案件的。

[领袖] 在案件到达高级司法委之前,先集中研究这个案子。为什么法院会判处死刑呢?

[发言] 就麻醉品法而言,1990年的7号法规定的惩罚措施是监禁和终生监禁。后来,在麻醉品被视为一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之后,对法律作了修订。《刑法典》第169条将麻醉品犯罪视作危害国家罪,分三款规定了惩罚措施:

第一款规定对使用麻醉品者实行监禁,第二款规定有期徒刑,第三款规定对贩毒者判处死刑。这些嫌犯把大量毒品带入国内。如果要假定他们会完全吸用光这些毒品,那是不符合逻辑的。所以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他们有贩卖毒品的意图,因而在量刑时援用了第169条第3款。这一款适用于危害国家利益受贿的外国人和危害国家的政治性犯罪。所有这些罪行根据其严重性都会被判得很重。第三款规定刑罚必须是死刑。

如果您允许的话,我想回过头来讨论第一个问题,即事故性杀人罪、致命性攻击罪和有意谋杀罪。所有这些犯罪都具有一个共同的实际因素 — 被害者受到伤害,不管他是被汽车因事故撞到还是被用棍棒打死,尽管不存在杀死他的意图。不过,当一辆车因发生意外撞上一个人时,那是鲁莽疏忽和不遵纪守法的结果。当然,所有这些情况首先都是错误的。第63条规定了针对这种事故犯罪的惩罚措施。某人打一拳跟打几拳或用刀捅几下是不一样的。频率和所使用的工具决定了杀人的意图。

[领袖]  被判与他的堂兄弟,即受害者的孩子之间出席争执,演变成挥拳打架。受害者前去劝架,以阻止自己的孩子们和他的侄子,结果被嫌犯用刀刺了一刀,造成他流血致死。其动机就是受害人在嫌犯和他的孩子之间劝架,企图让他们分开。为什么要对嫌犯判处死刑呢?他杀人不是故意的,这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殴斗,使用的是他们当时所能找到的办法。请一位法官告诉我们。

[发言] 当然可以。故意谋杀案中最重要的要素是犯罪意图。必须核实肇事者有无杀死受害者的意图,这一点很重要。我们怎样才能证明这种意图呢?我们可以通过最高法院所提的各种不同迹象来证明,并在检察官办公室的刑事调查中加以澄清。如果谋杀工具是一把刀,那么,这跟谋杀工具是一根棍棒就不一样;如果打击部位是要害部位,那跟打击部位是身体的非要害部位也不一样。根据这种证据和证人的证词,我们就可以决定是否存在犯罪意图。如发现有犯罪意图并导致受害者死亡,那么,这个案件的犯罪就是故意谋杀罪,否则就是造成死亡的攻击。有无杀人意图是区别导致死亡攻击和故意谋杀罪的标准。如果意图是杀人,那么行为就成为故意谋杀罪;如果意图不是杀人,那么,这个行为就成为导致死亡攻击罪。我们怎样证明这一点呢?我们通过由检察院进行调查和通过可说明问题的具体迹象,即谋杀工具、谋杀地点和其它这类事实。

[领袖] 谢谢。

[发言] 兄弟般的领袖,欢迎您到法塔赫大学来。如果您允许的话,我们想回过头来研究“守护者”(the Guardian)的概念,因为这是个很重要的神学问题。您是这个理论的提出者,能对这个问题作出更好的解释。我对利比亚社会的守护者概念作了一项研究,从社会的宪法《古兰经》和全能的主所说的“你们当中赋有权力的那些人 ”用的是复数而不是单数得出结论:这意味着护卫者监护的权力不在一个人手中,不管他是谁;但是也不会在一批人手中。既然权力不会在一批人手中,那么,最高司法委员会就不符合拥有法律管辖权的资格。管辖权须通过召开总人民大会授予。就像批准重要和关键的公约需要人民大会通过一样,我们也需要人民大会来批准死刑和行使公正。谢谢您,领袖兄弟。

[领袖] 在下一个案件里,嫌犯有预谋地杀死了他的妻子,趁她熟睡时用斧子朝她头部一击,再用毛巾将她窒息。在她死后,他又用斧子向她猛击两次,以确保她真的死了。他这么做的动机是,他怀疑自己的妻子跟别人有染。我想指出,这个男人是盲人。你们为什么要判他死刑呢?

[发言] 先生,我是大学教授,不是法官。刑事案件跟民事案件不同。对民事案件,法官须根据向他呈交的证据作出判决。这些证据也许是官方文件,也许不是官方文件。就刑事案件而言,法官的背景、文化和生活环境对他作出判决时对嫌犯作案动机的评估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个案子可能量刑过重,因为法官更重视这位男子怀疑他的妻子这个事实;如果这种怀疑没有被考虑在内,可能就会判得轻。就刑事案件而言,不管(辩方)证据多足,在法律眼中看来,也许会有证据帮助判嫌犯有罪,如证明此人当时在犯罪现场并表现出犯罪意图。法官的心态、他的个人背景、他的科学兴趣和他的人格等方方面面也都有可能起到一定作用。

因此,您可能就许多判决同各位法官发生分歧,而法官们就某一个特别案件也可能有内部分歧,因为刑法给予法官对提交给他审议的每一个案子作出自己判决的能力和很宽的范围。关于对法官判决提出上诉程序的法律,已经将法官的个人信仰和定罪都考虑在内。二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使它们有权审查法律问题。它们可能不会作出这种定罪,法官可能会因为他对一个法律概念的解释,甚至就他认为嫌犯应对犯罪负责的程度而受到批评。法官在作出判决时,运用了同他的文化、意识形态乃至政治倾向有关的一切。甚至在处理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的犯罪案件方面,您也可能会发现一些判刑稍为灵活些,因为法官不认为这个人犯下了严重的罪行,而另一个法官则可能发现那个人犯下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罪,可能会判得重些。谢谢。

[发言] 我谨想澄清一点。刑事法院确实有一个特点。没有刑法典,就没有犯罪,没有惩罚。法官虽然有挖掘真相的自由,但是他除了受刑法典限制之外,还受到法典的限制。犯罪是在一个特定的法典里界定的,惩罚也是如此。此外,即使是周围的情况 –特别是涉及酗酒和谋杀的情况–在法典里也有明确指定。 法律认为酗酒是重罪,谋杀是重罪,而且还规定两项重罪并罚,就能构成死刑。而且,领袖,法院确实是公正的,因为法院由3名或5名律师组成,更不用说辩方没有自己律师的情况下出庭是绝对不允许的。裁决是基于确凿事实和定罪,而不是前提和假设。加之,死刑必须由最高法院复审,甚至让嫌犯出庭。所以真正的司法几乎是绝对的。一切都清楚明了,遵守必须的法律程序。谢谢。

[领袖] 有没有一位法官能跟我们谈谈我刚才提及的案件,谈谈为什么那个盲人被判处死刑,而不是深谈刚才那位教授和那位法官所作的解释?你,这位学生,可以发言。

[发言] 我不是学生,我是总检察院的。犯罪意图是根据犯罪的方式推理出来的。赔偿和血债法出台时,立法者受到伊斯兰教教法考虑的影响。所有法官都会认为用利器或尖物杀人是故意谋杀。用刀捅人、用斧头砍人或多次用棍棒打人都是意图的清楚表现。法官是通过记录在纸上的调查结果得出这个结论的。只凭听取对事件的抽象描述,是不能知道究竟存不存在意图的。我们必须审查文件,以确保法官得出的结论是确实存在意图,特别是如果谋杀工具是刀、武器或棍棒,而且如果打击是多次性的话。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了那位法官作出死刑判决。

[领袖] 感谢你作的这点重要澄清。这意味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除了事实之外,还有其它因素。例如,须将使用利器或尖物考虑在内。

[发言] 学者们已经说过,用利器或尖物击打某人通常会导致谋杀。如果谋杀工具不是利器或尖物,那么,杀人犯的意图可通过打击的次数和他在犯罪期间的行为进行推断。法官审查文件,核实意图是离开正在犯罪的现场就存在的;就像您所举的最后一个例子,通常不会导致死刑。因此,完成这项任务的动机被认为是帮凶,因为这个动机主使他采取了行动。至于捅两下、三下或四下,从心理学上说,我们发现受到严重情绪压力的人会捅某人一百下,但是却没有杀人的意图。当一个人处于情绪压力的时候,他不知道他捅了何处,捅了几次。如果问题是只有三个或四个被捅的伤口就导致死亡,那就意味着有犯罪意图。坦率地说,我对这个问题感到不安。我刚才听到前面的几位发言者把意图定义为可以在冲动时出现的因素。这意味着所有犯罪都是故意的,因为它们都表现出意图。我们知道,这不是我们打算得到的解释。他没有考虑或策划这次犯罪,也没有安排使它发生。两个人一起喝醉酒,打起架来之后,可能会突然出事。如果说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杀人的意图,那是非常令人不安的。

[领袖] 对,对,就是这一点使我感到不安。

[发言]和平与您同在。 我必须谈谈对故意谋杀的定义,这个问题很重要。有简单的犯罪意图和有预谋的犯罪意图。故意谋杀案只需要可能在冲动时出现的简单犯罪意图。我也许能在这里出席这次演讲会,不过也可能在跟我的邻居发生口角,把他给杀了。我可能会有杀人的意愿,而且将这种意愿针对这个人,因此我的意愿就是要杀死这个人。在故意谋杀案中,这就是犯罪意图。我就会被控犯了故意谋杀罪,根据《复仇和血债法》,我就会被处死。但是,如果我有谋杀预谋,那么,《复仇和血债法》之前的旧法规定的惩罚还会更严厉。过去,对简单故意谋杀罪的惩罚是有期徒刑或一般徒刑,但如果故意杀人是有预谋的话,惩罚会严厉,会涉及死刑。这是因为就蓄意谋杀而言,我有时间权衡利弊考虑是否要犯这个罪,但最终还是决定进行谋杀。这意味着我曾有机会作出正确决定,但是尽管如此,我还是犯下一大错误。

关于最后一个案件,我们发现在《刑法典》第70条(尊严罪)这个题目下面立法者规定的条件。如果被告满足这些条件,就会导致囚刑而不是死刑或无期徒刑。这一点在法律中有具体阐述,是这么写的:“任何发现其妻子、姐妹、女儿或母亲正在从事通奸或非法性交而大为吃惊的男子,如为捍卫他的尊严不受攻击而立即把她杀了的话,对他的惩罚须为监禁。”根据利比亚法律,徒刑可为一天到三年不等的囚刑,法官根据赋予他的斟酌权有判刑期长短的斟酌权力。

至于这个事件,确实出现了挑衅,但是不存在可使用这一段法律条文的条件,丈夫不能从中受益,因为条件包括惊讶这一个因素。惊讶的因素不是由听说这个行为而创造的,而是要亲眼看到这个行为,这在立法者考虑减刑时可构成严重挑衅。就此案而言,这位男子有杀害妻子的意图,故意谋杀的因素存在,因此被告无资格利用这段法律条文。我不知道这些事件是不是在赔偿法生效之前发生的。如果这些事件是在赔偿法通过之后发生的,那么,判死刑是肯定的,除非受害者的血亲之一撤回诉状。如果此罪是在赔偿法通过之前犯下的,那么就应由法官酌情确定刑期的长短,无论最长还是最短。

[领袖] 谢谢你。不过,所有这些问题都令人不安。(下一个案子中)嫌犯是一个自谋职业的司机,他遭到受害人的挑衅,受害者漫骂和侮辱了他和他的家人。嫌犯就买了一把枪,蓄谋犯罪。他走近受害人,向他开了两枪。他还企图故意杀害 — 是没有预谋的故意杀害 — 正在陪同受害人的另一个人,但没有击中。他的杀人动机是,他被受害人挑衅,受害人骂他和他的家人。

[发言] 如果我们能澄清这个想法,我们也许可以达成问题的半个最后解决办法。有立即或直接意图,但这不是挑衅所构成的理由。接着Rajab博士所说的,犯罪意图可能会因为愤怒而由冲动产生。这在刑法里叫做立即或直接意图,并不是嫌犯免于惩罚。愤怒不得作为谋杀的借口。因此,这个谋杀案被认为是故意的,存在犯罪意图,即使找了挑衅的借口。这就叫做立即或直接意图。这就是为什么刑罚有别于赔偿法,规定了死刑。不过,就此案而言,意图、有预谋的意图、策划或任何这种东西之间没有区别。新法将立即或直接意图与有预谋的意图置于同等地位。原来的法律区分立即或直接意图和有预谋的意图;前一种意图惩以无期徒刑,而且挑衅不是宽减因素,后一种意图惩以死刑,定义为有预谋杀害意图的杀人案。根据新法,此案中的意图,不论是由于被挑衅或由于愤怒引起的立即或直接意图,还是没有这种意图,都会被判死刑。

[发言] 和平与您同在。关于故意谋杀罪的道德因素或涉及犯罪意图规定的一般性质,存在一种区别。直接犯罪意图是肇事者意欲从事犯罪行为的情况。正如教授刚才所说,犯罪时,可能超过一个人被杀。你当时可能已经接受了自己犯罪行为的这种可能后果,于是表现出犯罪行为。这些法律是一般性的,适用于每一种犯罪,不管是故意谋杀罪,还是斗殴。犯罪意图在故意犯罪中总是需要道德因素,不管其性质或法律归类如何。到底是故意谋杀还是斗殴,就必须确定道德因素。您所提出的案件包括多种可能性,可能需要长时间的讨论。如果我们观看斗殴事件(对这个事件没有足够的讨论),看见有一伙人在场,一个人进行干预以便劝散大家。根据您您所作的描述,这应定为斗殴罪。

一个人进行干预以劝架,导致了几人死亡。关于打架及其导致的任何死亡,而肇事者在犯罪时无意杀人,有专门关于这一种情况的法律条文。

有很多假设是由很多其它问题决定的。至于道义方面,这是个很敏感的问题,应由法官对具体情况和事实作出评判。这个问题可能会提出许多问题,不过就总的规定还是存在一致的,特别是当我们说这个犯罪是有预谋的时候。《赔偿和血债法》规定,肇事者家属必须赔偿受害人,以换取撤诉。没有提出杀人意图的问题,因为根据该法,这项犯罪不是故意的。但是,在另一部法律的范畴内,这项犯罪则有可能是故意犯罪,可被定为殴打致死罪或意外谋杀罪等等。谢谢。

[发言] 本着真主的名义。金珠尔(地名)研究院的学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刑法典》草案须提交给人民大会。《刑法典》的第一条规定:“除已由刑法典已作规定之外,没有其它犯罪或惩罚。”这条规定必须修订。如果法官在司法制度工作,不会因为他执行利比亚法律而责怪他。如果法官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就会对他的判决提出上诉,他的判决就会被视作不合法,这也就意味着除法律规定之外,没有其它犯罪或惩罚。万一法官对判定有罪者作做的判决超出了人们所遵守的法律条文范围,那他立即就陷于红色警区。我认为,有必要修订《刑法典》第一条,使法律条文能照顾到先例。

[领袖] 那么,“除刑法典已作规定之外,没有其它犯罪或惩罚”的规定应当取消。

[发言] 这就会给法官更大的自由,因为现在法官受到限制,只能采取刑法典规定的惩罚。

[领袖] 假定我们要废除这条规定的话,那法官怎样作出判决呢?

[发言] 我们之所以问为什么判处了死刑,那是因为法官对此问题没有选择,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惩罚。我们不能怪他。

[领袖] 没有法律条文,我们又怎么能作出判决呢?

[发言] 我们让法官来定,因为他现在不得不执行需要修订的那个应被取代的条款。

[领袖] 你分析得很精辟。

[发言] 那位兄弟所谈的条文是这么说的:没有法律条文,就没有犯罪或惩罚。如果这段条文被取消,那就意味着没有犯罪,因而确实也就没有惩罚了。

[领袖] 不对,不对。不是这样。他是很聪明的,指的不是这个意思。

[发言] 革命法通过之后,出现了一个问题。那项法律通过之后,种种问题和难题都出现了,而在那之前还是正常的,正如的黎波里的总检察长刚才所说的。我们认为,有必要使立法规范化。我认为,摆在您面前的《刑法典》草案已将这些问题考虑在内,已经尽可能地避免这些问题。

[领袖] 肇事人和受害人两家打起架来,当受害人用刀攻击肇事人之后,肇事人从他手中夺过刀来,捅了他两刀,一次是胃部,一次是胸部。这项犯罪的动机没有表现出杀人的意图。那为什么将他判处死刑呢?

[发言] 本着真主的名义。我就不深入讨论司法管辖权的有关问题了。跟赔偿法相比,法院在实行旧刑法典时的情形要好得多。这是事实。刑法典规定了蓄意和故意谋杀的条件,这种罪是要受到无期徒刑惩罚的。赔偿法通过之后,惩罚变成了死刑。任何故意杀人者都被处死,以作赔偿。目前遵守的赔偿法有几个弊端。我们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该法需要修订。根据《刑法典》,须在严格的条件下才能判处死刑,而且需要有预谋和策划。但是,所有这些条件都取消了,任何谋杀都要立即判处死刑。规定意图是一个条件,但是可能可以证实,也可能不可以证实,因为这是一个人脑子里所想的问题。赔偿法需要修订。

[领袖] 为什么这个人被判死刑呢?博士,请发言。

[法院] 摆在您面前的摘要给了您提出这些问题的足够理由。但是,如果看阅整个案件的卷宗–对不起,我想充分回答这些问题,并阐明那项判决是符合现行法律的–我认为,在答案藏在我们背后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以这种方式对话。看来,这些问题在卷宗里已经得到圆满答复。动机的所有条件都存在,法院执行了法律。不过,您是有提出这些问题的权利的。

[领袖] 你作为最高法院院长, 也有捍卫这些判决的权利,因为这些判决已经提交给你审理了。

[发言] 我说的是,我们必须再查阅卷宗,在里面找到答案。如其中一位教授所说,嫌犯被带到刑事法院,他的辩护律师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为他进行辩护。这个案件后来提交给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研究了判决的所有方面。我现在并不是在否认可能出了差错,但是我说的是,我们需要查阅卷宗,在里面也许能够找到我们问题的答案。

[发言] 我认为,这并不是领袖所指的意思。我们相信,各级法院都遵守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案卷里也有证据。但是,领袖想知道案件处理的整个情况,有没有碰到什么问题或障碍。他在事先告诉我们今后可能会发生变化。你是从现行的、大家遵守的法律角度处理问题的。但是,这些法律可能有问题,或者这些法律可能提出了一个问题。领袖仅仅想知道问题何在。

[领袖] 对,因为我们正在审查一部新的刑法典,有些东西是我们想了解的。哪里不平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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